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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价格高报的违规风险与合规建议

日期:2022-10-24

一般而言,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低报行为是违规高发领域之一,涉及偷逃海关税金。通常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但进出口货物价格高报也暗藏违规风险,涉及海关定义的“价格转移”嫌疑,企业也可能会被海关处罚,甚至被税务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但企业关务人员却往往容易忽视。本次聚焦进出口价格高报行为,结合实务经验,分析常见原因,结合海关、税务、外汇部门相关的违规案例,分析归纳进出口价格高报行为的违规风险,并提出相应合规建议供大家参考。

1.进出口价格高报的原因
(一)出口错报运保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213号,以下简称“213号令”),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包含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如果出口货物的运保费申报有误,极易出现价格高报,并导致出口退税基数变大,从而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实践中存在企业实际成交方式为CFR或CIF,存在国际段运费、保费及相关费用,但将成交方式申报为FOB,未按213号令将国际段运保费、杂费在成交价格中予以扣减。该行为因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被当地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行行政处罚。

(二)进口禁限类货物时,高报价格以快速通关
在进口禁限类货物时,因货物本身无法合法办理进口,或者因许可证未能及时办理,行为人认为海关对于进口价格较高的货物监管较松,为了尽快办结非法货物的进口手续,通常使用高报价格的手段,以达到快速通关目的。

(三)出于财务成本考量,将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计入
根据213号令,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具有一些特定的调增、扣减项目,有些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如果计入完税价格,也会造成价格高报。
如在国际贸易中,与进口货物无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不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以与进口货物无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为例,如果企业在测算过关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率后,认为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并未增加企业整体成本,倾向于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

(四)骗取出口退税
部分行为人会故意将出口货物价格高报,或者采用多报货物数量、价格,实际只部分出货,甚至利用道具货物出货的方式,以骗取出口退税。

(五)逃避外汇管制,转移外汇
目前我国对于外汇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措施,企业和个人资金的跨境流动均有额度、项目等限制。因此某些行为人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虚构进口交易或高报进口货物价格,从银行骗购外汇后,通过贸易付汇的形式将外汇转移至境外账户,以逃避国家外汇管制。

2. 进出口价格高报涉及的常见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
(一)海关行政处罚风险

进出口价格高报,不仅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同时结合具体违规情节,还可能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国家税款征收、国家许可证管理及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4) 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如果构成走私犯罪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二)外汇管理行政处罚风险
虚构进口货物价格,骗购外汇然后汇入境外账户,逃避外汇管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1)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构成犯罪的,以骗购外汇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税务行政处罚风险
出口货物高报价格以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六条,
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高报出口货物价格并不必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如配合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实质骗取了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3. 合规建议
(一)加强进出口合规管理,开展自查
建议企业梳理进出口单证、会计凭证、物料管理资料,财务、采购、关务、物管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是否存在进出口高报价格情况,剖析自身原因,对于进出口申报不规范之处尽快整改。2022年5月18日,深圳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在全国率先推出海关和税务局在转让定价管理及服务领域的联动机制。伴随着海关、税务针对价格监管的合作程度加强、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进口货物价格高报导致特定税种税基减少等相关的执法漏洞将会被不断填补,企业应未雨绸缪做好进出口合规管理。
(二)对于影响税款的行为用好主动披露新政
海关总署于2022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其中的涉税违规行为海关明确包括出口退税。54号公告的有效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应及时把握政策红利,将自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以主动披露方式向海关报告,争取获得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
(三)聘请专业机构对进出口合规进行全面或专项体检
进出口活动涉及的监管部门多,管理规定繁杂,进出口风险具有累积性、隐蔽性和滞后性的特点,进出口合规工作也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在进出口合规管理中尽早引入专业机构进行全面或专项体检,尽可能避免行政违规或刑事责任风险。

投稿人:新葡的京集团350vip高级顾问葛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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