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增值标准的一种,通过比较各种原材料、非原产材料、费用等构成货物的价值成分的占比,判断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可以采用扣减公式或累加公式计算。
(一)扣减公式:
区域价值成分=(货物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离岸价格×100%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原产地不明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一成员方境内获得时,其价格应当为在该成员方最早可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
以下费用可以从非原产材料价格中扣除:
(1)将非原产材料运至生产商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运输相关费用;
(2)未被免除、返还或者以其他方式退还的关税、其他税收和代理报关费;
(3)扣除废料及副产品回收价格后的废品和排放成本。
(二)累加公式:
区域价值成分=(原产材料价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货物离岸价格×100%
原产材料价格是指用于生产货物的原产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
直接人工成本包括工资、薪酬和其他员工福利;
直接经营费用成本是指经营的总体费用。
PSR中规定适用“区域价值成分40”标准的货物,当其计算出来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时,该货物能够获得RCEP原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