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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退运“4561”模式适用范围

日期:2023-06-01

(一)适用“退运货物”的贸易方式:


进出口货物退运“4561”模式适用范围(图1)


此外,对于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包括9610电子商务出口、1210保税电商出口、0110一般贸易出口、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退运也可用。


 (二)不适用货物退运“4561”模式的情形: 1.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手续前退运的货物; 应该采用“直接退运货物”4500 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 3.加工贸易设备退运。 4.“租赁不满一年”退运的货物。 5.“免税品”退运出境。 6.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出境。 7.进出口无代价抵偿的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三、税收征管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240号修改附件13)规定,满足相关条件的退运货物,可申请免征或退还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免(退)税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因品质或者规格的原因;

2.进(出)口货物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跨境电商商品为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

3.原状退货复运进(出)境。


 四、符合退税办理材料


  A) 进口后退运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书》(企业自行出具);  2.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B) 出口后退运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且已重新缴纳该货物因出口而获得的出口退税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退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书》(企业自行出具);

2.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力度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海关总署出台一系列的措施,进一步助企纾困降低成本,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其中,就包括取消企业办理退运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专门申请的第三方检测要求。

 

五、特别提醒企业在办理符合不予征税的“4561 退运货物”时,需提供由税局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进出口货物退运“4561”模式适用范围(图2)


进出口货物退运“4561”模式适用范围(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