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有关海关推行的税款担保新模式介绍

  一、海关有关税款担保的法规依据


  海关总署2021年第100号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海关总署决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海关税款担保业务范围包括:


  (一)汇总征税担保,是指为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向海关提供的担保;

  (二)纳税期限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担保;

  (三)征税要素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担保。


  二、除失信企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统称企业)可凭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开具的海关税款担保保函(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


  三、企业应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前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取保函或保单。保函受益人或保单被保险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和报关单申报地直属海关。


  四、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根据金融机构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或验核企业提交的保函、保单正本,为企业在海关业务系统备案担保信息,系统生成担保备案编号。


  已联网金融机构向海关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海关不再验核正本;未联网金融机构应向企业出具保函、保单正本。


  五、企业选择办理汇总征税或纳税期限担保通关的,应在报关单申报界面选取担保备案编号;选择办理征税要素担保通关的,应通过单一窗口“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提交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海关核批同意后再选取担保备案编号或按照海关规定缴纳保证金。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或海关核注保证金后,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


  企业缴纳税款或担保核销后,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自动恢复。企业在保函、保单列明的申报地海关办理不同税款担保业务均可共用一份保函或保单,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六、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企业确认担保责任已解除的,经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可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撤销。联网传输的保函、保单,应由金融机构向海关发送撤销的电子数据。人工备案的保函、保单,应由企业向海关提交撤销的书面申请。


  七、企业未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使用保函、保单办理担保通关业务。


  金融机构拒不履行担保责任、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或偿付能力存疑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可不再备案其保函、保单担保信息。


  本公告也可适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特定海关业务担保。


  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仍可按照原备案用途办理担保通关业务。本公告有关事项与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和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税款担保保函(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24日


  二、2021年第100号公告主要内容


  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新的政策整合了原有的汇总征税、纳税期限和征税要素类担保保函,实现了多项海关税款担保业务共用保函额度,并且可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企业向金融机构申领保函并向属地海关备案适用关区后,可在已备案范围内的所有海关通办税款担保业务,实现“一保多用、一地备案、全国通行”。


  距海关总署2021年100号公告,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已有大半年,新政策的实施,实现了一份担保可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进一步提升了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了对外开放大局。


  三、可担保的业务范围


  1)汇总征税担保,指为企业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向海关提供的担保

  2)纳税期限担保: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担保

  3)征税要素类担保,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担保

  4)特定海关业务担保: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特定海关业务担保


  四.海关税款担保适用的企业类型


  除失信企业外,进出口收发货企业可凭海关认可的银行(开具“海关税款担保保函”),保险公司(开具“海关关税保证保险保函”),非银行金额机构(例集团企业财务公司开具“关税保证保函“),向海关申请办理以企业为单元的海关税款担保业务。


  五.各类保函比较


  海关认可的担保保函有三类,分别是海关认可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集团财务公司(截止到目前共批准了2批100多家)。


  各类保函都存在保函手续费率。其中银行最高(1~2%/年),其次是保险公司(0.5~1%/年),最少是集团财务公司。


  另外各类保函都有担保有效期,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设定。到期需注意开具新保函,以免过期无法办理担保。


  六.企业申请保函及向海关备案,使用方式


  (1)获取保函,保单


  企业应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前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取保函或保单。保函受益人或保单被保险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和报关单申报地直属海关。


  (2)海关备案


  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根据金融机构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或验核企业提交的保函、保单正本,为企业在海关业务系统备案担保信息,系统生成担保备案编号。已联网金融机构向海关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海关不再验核正本;未联网金融机构应向企业出具保函、保单正本。


  (3)通关


  企业选择办理汇总征税或纳税期限担保通关的,应在报关单申报界面选取担保备案编号;选择办理征税要素担保通关的,应通过“单一窗口”中的“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提交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海关核批同意后再选取担保备案编号或按照海关规定缴纳保证金。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或海关核注保证金后,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


  七.企业采用海关税款担保利好


  (1)担保一保多用、全国通用


  与传统的“一事一担保”的担保模式相比,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施后,一份担保即可整合汇总征税、纳税期限、征税要素三类海关税款担保及暂时进出境、修理物品、租赁货物等三项特定业务担保,并实现在保函、保单列明的申报地海关共用。


  (2)备案线上办理、便利高效


  目前,海关系统已成功对接担保机构的电子数据,实现了担保备案、变更等业务的电子化作业,效率大幅提高。


  (3)额度自动核扣、循环适用


  企业在使用担保通关时,担保额度自动核扣,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企业缴纳税款或担保核销后,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自动恢复,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备注:1.汇总征税场合,要求企业在次月第五个工作日前支付完成上月发生的税款。

                 2.延期支付的税款不能超过保函的额度。

                 3.企业支付税款完成后,需查询海关系统,确认保函额度是否已返回,如未返回请向海关反映。


  八.特别提醒


  企业未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使用保函、保单办理担保通关业务。金融机构拒不履行担保责任、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或偿付能力存疑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可不再备案其保函、保单担保信息。


  投稿人:新葡的京集团350vip高级顾问葛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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